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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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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晟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4〕150号
福建晟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G4GC1Y
法定代表人:王肃娟
住所:福鼎市星火路3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4年5月29日至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调阅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采样检测仪原始记录等材料,2024年5月31日分别对你公司工作人员陈**、张**、叶**、郑**、林**、林**、李**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6月1日分别对你公司股东张**、林**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无相应的原始数据。(1)27份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188-2、SLJC20220003-7、SLJC20230055-1、SLJC20230076、SLJC20230094、SLJC20230017-1、SLJC20230028-5、SLJC20230008、SLJC20220257-2、SLJC20230044-1、SLJC20230044-2、SLJC20220250-1、SLJC20220211-2、SLJC20220041-4、SLJC20230104-1、SLJC20230026-1、SLJC20220189-1、SLJC20220189-2、SLJC20230071、SLJC20230038-1、SLJC20230039-1、SLJC20220190-2、SLJC20220193-2、SLJC20220205-2、SLJC20230103、SLJC20220097-2、SLJC20230091)中涉及颗粒物(TSP)检测项目,但相关的仪器设备中无对应的原始数据;(2)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099-1)缺失颗粒物(TSP)、甲苯、DMF检测项目的原始数据;(3)检测报告(编号:SJLC20230019-1)缺失颗粒物(TSP)、DMF检测项目的原始数据;(4)6份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145、SLJC20230031-4、SLJC20230002-6、SLJC20230035-1、SLJC20230001-6、SLJC20230036-1)缺失氨、硫化氢的原始数据;(5)4份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028-3、SLJC20230051、SLJC2023038-2、SLJC20230007-1)缺失非甲烷总烃的原始数据;(6)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052)缺失烟尘的原始数据;(7)2份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041-3、SLJC20220206-2)缺失DMF、非甲烷总烃项目的原始数据;(8)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153-10)缺失硫化氢项目的原始数据;(9)2份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195-6、SLJC20220195-4)缺失硫化氢、非甲烷总烃项目的原始数据;(10)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195-7)缺失甲苯、DMF项目的原始数据;(11)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195-5)缺失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的原始数据;(12)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40012-1)无夜间噪声的原始数据;(13)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001-8)无Hg原子荧光的原始记录;(14)11份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076-10、SLJC20230020-1、SLJC20230020-4、SLJC20220249-2、SLJC20230097、SLJC20230136、SLJC20220040-5、SLJC20220122-11、SLJC20230074、SLJC20220122-8、SLJC20210276-4)部分原始数据缺失。
2.纸质原始记录和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020-4)的甲苯采样记录表与仪器上对应采样体积不一致。
3.未实际开展采样,直接出具监测数据。(1)你公司对位于福州宦溪镇的福州金福山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091)中噪声监测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8时多,但当日你公司使用的采样车(闽JGX372)8点58分从福建福鼎管阳站驶入高速,10时47分从福建桂湖站驶出高速;(2)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195-4)水样的采集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16时35分,但你公司采样车(闽JUW358)已于当日16时32分离开采样地点;(3)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054-1、SLJC20240029-1)中噪声检测时间与采样人员下班打卡时间相冲突;(4)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292-1)中厂界噪声监测时段为2024年3月14日16:10-17:02,但你公司采样车辆(闽JUW358)于当日16时34分离开采样地点。
4.伪造检测时间。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20133-6-1)中的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实际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9日。
5.未按规定开展监测。(1)检测报告(编号:SJLC20230019-2、SLJC20220228-3、SLJC20220153-7)中涉及噪声检测时长不足1分钟;(2)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175)中11时05分颗粒物(TSP)检测项目采样时长为30秒。
6.报告编号(编号:SLJC20240028-4-1,SLJC20230020-12、SLJC20230099-12、SLJC20240039-3-1)中样品采样、保存和运输记录表等表格无审核人员签字,样品流转表中的部分分析人员无领样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4年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林**、陈**、张**、林**、叶**、林**、李**、张**、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林**、陈**、张**、林**、叶**、林**、李**、张**、郑**作为受托人,配合我局调查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接受调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事宜以及你公司委托林**代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签收生态法律文书、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2.2024年5月29日至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5月31日对你公司工作人员陈**、张**、叶**、郑**、林**、林**、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月1日对你公司股东张**、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车辆出行记录等材料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导出的部分采样设备的原始记录电子数据,证明你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
3.2024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肃娟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4年7月17日福州市鼓楼区天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天朗专审字〔2024〕第039号],证明你公司出具的72份检测报告检测费收入为232311元;
5.2024年5月29日至5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5月31日、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2024年8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晟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以及3份检测报告(编号:SLJC20230222-10、SLJC20240054-5、SLJC20240084),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2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考虑你公司污染结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4〕22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54200元(大写: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311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叁佰壹拾壹元整);
3.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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