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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铁矿被一个合伙人卖了”
“我们的铁矿被一个合伙人给卖了。”6月5日,4名赞皇农民联名向本报反映,称他们是赞皇县黄北坪选矿厂合伙人。2002年9月,和另一合伙人丁某共同出资6万元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5年8月,丁某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私自向赞皇县原地矿局(后与土地局合并成国土局)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而新的《采矿许可证》拿下来后,丁某又以4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别人。
转让、变更前,赞皇县原地矿局在明知铁矿为合伙企业、《采矿许可证》为合伙人共有的情况下,既没有向其他合伙人调查,又没有在上报核查意见中对权属纠纷进行说明,致使《采矿许可证》被转让并变更,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
4位农民透露,事发后经过他们多次反映,县纪委进行了调查,认定县国土资源局有失职、渎职行为。希望记者关注。
调查组认定国土局“失职、渎职”
难道在《采矿许可证》延续和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赞皇县矿山主管部门真有“乱作为”行为?6月9日,记者赴赞皇进行了调查。
协议在手,
“合伙”咋就成了“个体”?
这4名农民是何文学、郝金山、赵秀文和沈新社。调查过程中,他们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铁矿合伙开发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手写《证明》和一纸赞皇县法院《裁定书》。
在《合伙协议》上,记者看到,除了明确合伙人为“丁××(丁某,记者注)、何文学、郝金山、赵秀文、沈新社”外,第一页有“赞皇县黄北坪选矿厂”公章,第二页则有上述5人的签名和手印。《合伙协议》议定:“《采矿许可证》属合伙人共同所有,权益共享、责任分担,合伙人同意丁某担任本矿法人代表,保管各种证照。”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8日。
而“证明人”为丁某和郝金山的《证明》说,“……本着联合办矿,走规模化管理经营的新思路,经与地矿局协商,共同委托县地矿局为我们采矿户合伙办理黄北坪选矿厂铁矿开采许可证一个。2002年12月份,《采矿许可证》由地矿局申请办结。2003年,我们采矿户根据规模大小,对该证75000元办 证费用进行了分配并筹措,除石某之外的所有采矿户将资金交丁××集中交给了地矿局……”
石某本是地矿局拟提名的合伙人法人代表,因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他就在向地矿局交纳了自己的那份1.5万元办 证费。后来,丁某等5名合伙人又筹措了6万元,由丁某负责交给地矿局。
此外,记者注意到,赞皇县法院裁定书(2003赞行初第22号)也认定:“赞皇县黄北坪选矿厂系一个合伙人企业。”
地矿局曾被诉至县法院
回忆签订《合作协议》的背景,4位农民说,2002年9月,县地矿局为了规范矿山管理,要求包括黄北坪矿区在内的4个矿区合伙办理《采矿许可证》。但是,黄北坪矿区的《采矿许可证》由地矿局申请办好后,2003年1月,丁某向地矿局缴纳了由他们5名合伙人筹措的6万元办 证费,但地矿局只给丁某一个人出具了收据。而后,他们向丁某要收据,丁某不给,又不给打条,他们只好找到地矿局。2003年3月8日,县地矿局在他们几个人的要求下,召集丁某和他们4人签订了这份《合伙协议》。
关于这张《证明》,郝金山说,刚开始合伙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地矿局拟提名石某为法人代表,因未果,石某单独缴纳了1.5万元办 证费用,《采矿许可证》办下来后,石某对丁某持证有异议,遂将县地矿局诉至赞皇县法院。这纸有关合伙出资办 证的《证明》便是县地矿局提交给县法院的证据之一。
郝金山等人说,这三个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是黄北坪选矿厂合伙人,也证明2002年办理的《采矿许可证》,他们是分摊了费用的。但是,县地矿局明知如此,却在受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过程中,既没有向他们征询意见,又没有在上报核查意见中对权属纠纷进行说明,导致《采矿许可证》被成功延续和转让变更,实在让他们费解。
石市信访部门责成调解
4位农民透露,经石家庄市信访部门协调,赞皇县纪委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目前,调查组已出具《调查报告》,认定县国土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而为了协调解决他们的*问题,5月12日,县委、县政府开会做出《会议纪要》,要求县国土局负责对他们与丁某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但是,至今调解没有进展,存在工作失误的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责任人也未受到追究。
县纪委:肯定不袒护,一定会处理
县国土局在受理丁某的《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呢?
赞皇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杜建华证实,依据县领导批示,县纪委、监察局确实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经查,调查组的意见是,在黄北坪选矿厂采矿权延续及转让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构成失职、渎职错误”。
杜建华说,调查组做出上述结论的依据,一是黄北坪选矿厂实际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有5个,对此,除了《合伙协议》和法院裁定,作为矿山主管部门, 地矿局还曾组织开过会,应该知情是合伙企业。二、在明知该矿为合伙经营且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办理转让本应亲自调查,如实上报,但有关责任人却没向其他合伙人调查,而是将核查函件交给与转让利益相关的买受方吉日公司,交由黄北坪乡政府核查。
至于下一步怎么处理相关责任人,杜建华说,5月12日《会议纪要》议定“视调解情况再做处理”。
目前,调查组的意见还未上报县纪委常委会,不过他想县纪委“肯定不袒护,一定会进行处理的”。
县国土局副局长:程序上没问题
韩景林,原县地矿局书记、主管副局长,2007年8月,地矿局与土地局合并成立国土局,韩景林任国土局副局长,主管矿山工作。
对于调查组的意见,韩景林认为,在黄北坪选矿厂《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过程中,“可能考虑的不是太全”,但在程序上他认为没有问题。
韩景林说,从程序上说,审查要看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是个体就是个体。据他了解,丁某个人交了6万元的办 证费用,地矿局也给丁某出了收据,其他人出没出钱,每人出了多少钱,他不清楚,更不清楚《铁矿合伙开发经营协议书》和赞皇县法院的《裁定书》。
至于县国土局有没有责任,韩景林称,“是否存在问题由组织来认定”,他“个人说了不算,我个人认为是按照程序办的”。目前,既然《会议纪要》要求进行调解,他一直在进行调解,调解过不是一次两次,但至今还没有实质性进展。
国土局是纠纷始作俑者
对于县国土局(原先为地矿局)是否构成失职渎职错误,县纪委调查组的意见和国土局的观点大相径庭。对此,多名律师分析后认为,纪委调查组的意见是客观的。
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翟志龙律师说,一方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采矿权属无争议方可转让,采矿权属是否有争议显然是本案的焦点;另一方面,此前法院已认定黄北坪选矿厂系一个合伙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明知该矿系由丁某在内的几个合伙人一同经营,仍然为其办理了该矿采矿权延续及转让。因此他认为纪委调查组做出的“采矿权属有争议,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故而构成失职渎职错误”的意见是客观的。
石家庄市为民法律事务所主任李淑红也认为,为了规范矿山管理,县国土局将矿区整合,要求各矿区合伙办理采矿许可证,本是为本县矿山开采户办好事,但是,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程中,地矿局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明知是合伙人联合办矿,联合办 证,许可证载明“经济类型”,就不应当是“个体”。
纠纷源于主管部门越权滥用职权
翟志龙坦言,这场纠纷产生的根源与主管部门超越、滥用职权有一定关系。他解释说,采矿许可证应由申请人依法申领,可事实却是由主管部门先申领,再寻求申请人,本末倒置。而后,又不顾合伙经营的事实,将采矿证颁发给个人,并违法为其办理该矿采矿权延续及转让,酿成协议双方纠纷。至于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建议先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再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纪委调查组的结论性意见倒是很客观。”李淑红认为,导致这场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执法不严,不认真,不严谨。她建议,纪委作为行政机关的督察部门,既然已经调查清楚,那么接下来不要光做表面文章,而是重点监督国土局化解因其自身原因给百姓带来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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