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切换到宽版

精易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号发送消息登录论坛

新人指南 邀请好友注册 - 我关注人的新帖 教你赚取精币 - 每日签到


求职/招聘- 论坛接单- 开发者大厅

论坛版规 总版规 - 建议/投诉 - 应聘版主 - 精华帖总集 积分说明 - 禁言标准 - 有奖举报

查看: 1788|回复: 8
收起左侧

[大家谈谈] 你必须配合强_奸……

[复制链接]
结帖率:100% (5/5)
发表于 2010-7-29 11: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温州市
本帖最后由 风吹小屁屁 于 2010-7-29 11:04 编辑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 强 女干 时,不主动配合强间,导致 强 女干 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3月26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 强 女干 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 强 女干 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 强 女干 ,宋丽在被 强 女干 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 强 女干 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 强 女干 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 强 女干 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 强 女干 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 强 女干 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血的事实告诉我们 必须主动配合 强 女干 !! 各位村夫 你们明白不……?
结帖率:100% (5/5)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1: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温州市
{:3_218:}好吧。兄弟们。。你们知道的。去邪恶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结帖率:100% (1/1)

签到天数: 2 天

发表于 2010-7-29 15: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3_225:}这………………怎么算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结帖率:100% (5/5)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5: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温州市
回复 3# V雪落有声V


    事实告诉我们。去邪恶吧!{:3_21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29 16: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深圳市
邪恶啊  支持下 哈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29 19: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成都市
俺是男的哈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结帖率:100% (1/1)
发表于 2010-7-30 00: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重庆市
去邪恶吧...不邪恶对不起楼主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30 22: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泰州市
唉~杯具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结帖率:100% (1/1)
发表于 2010-7-31 0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楼主   。。。。。。。。。        



强。。。。。。。。。                    我们不强*  嘿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致发广告者

发布主题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sitemap| 易语言源码| 易语言教程| 易语言论坛| 易语言模块| 手机版| 广告投放| 精易论坛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本站内容均为会员发表,并不代表精易立场!
论坛帖子内容仅用于技术交流学习和研究的目的,严禁用于非法目的,否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如帖子内容侵害到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
防范网络诈骗,远离网络犯罪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63-3422125,QQ: 793400750,邮箱:wp@125.la
Powered by Discuz! X3.4 揭阳市揭东区精易科技有限公司 ( 粤ICP备12094385号-1) 粤公网安备 4452210200012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粤B2-2019217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